中国粮油学会粮油营销技术分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中国粮油学会粮油营销技术分会,英文名称:

第二条本会是依法成立的由全国粮油营销及相关领域的科技工作者自愿结成的学术性、非盈利性、全国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团结广大粮油营销及相关行业的科技工作者,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认真贯彻 党的基本路线,充分发扬民主,开展学术上的自由讨论;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作风;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 精神,促进粮油营销技术水平的提高和产业的发展,促进行业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行业技术与产业经济的结合,为社 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为加速实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做出贡献。

第四条本会属中国粮油学会分支机构。在中国粮油学会(以下简称学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并接受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 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会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是围绕粮油营销技术及相关技术领域开展以下业务活动:

(一) 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及展示,普及粮油科学技术知识;

(二) 编辑、出版、发行粮油营销技术方面的书籍、交流材料,传 播、推广先进技术;

(三) 提供粮油营销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

(四) 对会员和粮油营销人员进行培训,开展继续教育,发现并推荐人才,表彰、奖励在粮油营销及相关领域的技术活动中 取得优秀成绩的会员和营销工作者;

(五) 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呼声;

(六) 举办为会员服务的企事业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的条件: 凡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在粮油营销领域内有一定的影响外,还必须具备: 个人会员:具有相当工程师(经济师)等以上技术职称的粮油营销人员;从事粮油营销工作三年以上并有一定的工作经验和营 销技术水平者及热心和支持学会的领导干部. 团体会员:与本会专业有关,具有一定数量粮油营销技术人员队伍并愿意参加本会有关活动,支持本会的科研、教学、生产、贸易、 设计等企事业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有关学术性群众团体。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过理事会授权的办事机构审查后提交理事会备案;

(三)由理事会授权的办事机构加盖本会印章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员享有下列权利:

个人会员:

(一) 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 优先参加本会的有关学术活动;

(四) 优惠取得本会有关学术资料;

(五) 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六)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团体会员:

(一) 优先参加本会的有关学术活动;

(二) 优惠取得本会有关学术资料;

(三) 可要求本会优先给予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四) 可要求本会协助举办培训班等。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结合会员工作实践及时向本会反映信息,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经提示仍未改正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五) 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性必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中国粮油学会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 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

(七)领导本会办事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二十二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中国粮油学会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须延长任期的,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 过,报中国粮油学会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二) 检查全国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文件。

第二十五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行业内有关企事业单位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交会长办公会议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的工作人员的职责;

(五) 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六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本会按照中国粮油学会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八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本会按中国粮油学会的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本会换届之前必须接受中国粮油学会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一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二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通过后报全国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三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中国粮油学会审查同意方能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四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三十五条本会终止协议须要全体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国粮油学会审查同意。

第三十六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七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中国粮油学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 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章程经2006年11月18日第1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九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条本章程自中国粮油学会批准之日起生效。